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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支持网络货运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原文)

TIME:2022-05-09 13:48:35 HOT:0来源: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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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支持网络货运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


为促进我市道路货运物流行业发展,培育壮大网络货运经营企业,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等七厅局联合印发的《支持道路货运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财税【2019】21号)精神,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全面支持网络货运经营企业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由市税务部门牵头,加强与省级税务部门衔接,明确申报流程和条件,组织区县(市)税务部门同步支持全市获得交通运输部门许可的网络货运经营企业开展代开增值税发票试点。


指导其申报和获得“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规范开展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推进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在货物运输行业的应用,进一步提高获取和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


二、税收贡献奖励政策


(一)奖励办法


企业网络货运经营业务季度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总额150万元以上(含)的,根据市以下地方留成的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或经营,具体标准如下:


1、季度纳税总额150万元(含)-3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增值税80%,企业所得税90%;


2、季度纳税总额300万元(含)-6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增值税85%,企业所得税90%;


3、季度纳税总额6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比例为:增值税90%,企业所得税90%;


4、一个自然年度结束后,累计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600万元、1200万元、2400万元的,增值税分别按照80%、85%、90%的比例,企业所得税按照90%的比例进行结算。年度结算奖励额度超过前期季度奖励之和的,可以补差。


(二)奖励申请


符合上述相应税收额度标准的企业,可于季度终了15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奖励申请(年度结算与核算四季度奖励并进行),经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审核后,按企业属地分别采取如下拨付方式:内五区企业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资金,高新区和四县(市)企业由市财政局通知属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三)资金承担办法


1、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范围内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税收分享比例分别承担,由市财政先行统一兑付(包括垫付区级资金),区级应承担部分通过年度财政结算上缴给市级。


2、高新区、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范围内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区县(市)全额承担。


三、网络货运经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代缴税收奖励政策


为网络货运经营企业提供实际货物运输服务的会员(小规模纳税人),由网络货运经营企业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运输业务增值税,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相应运输业务的进项税额,按代缴增值税市以下地方留成的一定比例奖励给网络货运经营企业,由其返还小规模纳税人或在其支付运费时予增补。具体标准如下:


1、季度纳税总额60万元(含)-3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80%;


2、季度纳税总额300万元(含)-6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85%;


3、季度纳税总额60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比例为90%;


4、一个自然年度结束后,累计实缴增值税总额达到240万元、1200万元、2400万元的,増值税分别按照80%、85%、90%的比例进行结算。年度结算奖励额度超过前期季度奖励之和的,可以补差。


奖励申请、拨付及资金承担办法比照上述第二条执行。


四、对网络货运(无车承运)经营企业规模化发展实施财政奖补


1、针对2016年起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称号或试点的企业,市级进行一次性财政奖补。其中:对首次获评全国“网络货运”骨干品牌企业等称号的,奖励30万元;对取得网络货运许可的无车承运部级试点企业按20万元/家的标准奖补;对取得网络货运许可的无车承运省级试点企业按10万元/家的标准奖补;同时满足本条前述条件的,不重复奖励,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或补差。


2、对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经年度考核合格,且综合监测评估排名进入全国前30名的,市级年度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进入全省综合监测评估排名前5名的,年度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综合监测评估排名进入长沙市前3名的,按名次高低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年度奖励资金。同时满足本条前述条件的,不重复奖励,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


本条所列奖励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申报,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其中2020年资金预算来源为发展城市公交专项资金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资金子项。


五、其他事项


1、上述第二、三条政策中未包括各税种省级分享部分。省级分享部分由市级另行向省级争取,资金到位后原则上比照市级办法,全部用于奖励企业。


2、除一次性奖励外,其他奖补政策实施期为三年(2020年-2022年)。


3、本办法自2020年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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