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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关于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的若干措施》解读

TIME:2022-05-09 14:10:32 HOT:0来源:晋城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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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关于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的若干措施》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完善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出台这一政策。


二、目标任务


1、鼓励物流企业在我市注册


2、成立货运网络平台


3、壮大我市物流企业


4、增加交通运输企业产值


三、主要内容、具体措施


(一)财政支持方面


1、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缴纳税收省级分成增量部分(从2020年至2025年,税收省级分成增量以2019年缴纳税收省级分成为基数;从2026年至2030年,税收省级分成增量以上年度缴纳税收省级分成为基数),通过当地财政部门全部奖补给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此项政策执行至2030年。


2、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缴纳税收市县(市、区)分成增量部分以2019年缴纳税收市县(市、区)级分成为基数,通过当地财政部门全部奖补给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此政策暂试行三年。


以上两条措施中,互联网物流平台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统筹财力按季度下发,年底与市财政统清算。


3、对在全市注册登记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首年年营业额达到1亿元以上,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每增1亿元,再奖励20万元。次年在上年的基础上每增1亿元,奖励20万元。


责任部门:晋城市交通运输局、晋城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税务支持方面


4、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使用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为在平台注册、符合要求的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与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降低税收成本。


互联网物流平台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作为试点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降低税收成本。


5、对于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6、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会员承揽运输业务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责任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交通服务方面


7、简化办事流程,优化营商环境,为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办理证照及运输企业办理车辆上户、年检、注销等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8、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和完善市级,网络货运信息服务监测系统,实现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保证依法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9、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递监测数据,以供税务部门查验,进一步方便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0、建立接口加快实现与第三方保险信息系统的对接,为企业享受保险费优惠提供便捷服务。


责任部门:晋城市行政审批局、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适用对象


在全市注册落户,并依法依规获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的企业。


五、注意事项


财政奖励方面省级政策执行至2030年,市级政策暂行3年。


六、关键词解释


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的企业。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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