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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十条措施(原文)

TIME:2022-05-07 16:12:56 HOT:0来源:遂宁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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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十条措施


为加快推进物流业转型升级,聚力打造具有优势竞争力的区域性物流中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鼓励物流企业主体培育


对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物流企业在遂宁设立分公司,其年产值达规模以上(1000万元)且纳税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在遂宁设立区域性物流总部、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年产值达规模以上(1000万元)且纳税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


第二条  鼓励物流社会组织发展


支持物流联盟、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协调、推动物流行业健康发展,相关工作得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且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1年(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鼓励物流联盟、协会及骨干企业组织开展现代物流重大课题研究,其成果经验得到中、省复制推广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三条  鼓励组织物流交流活动


鼓励市内相关企业和单位引进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在遂宁开展物流领域相关的大型交流活动、人才培训活动等。经市直有关部门认可支持,规模在100人(含)、300人(含)、600人(含)以上的活动,分别给予市内引进企业或单位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40万元补贴。


第四条  鼓励物流企业创建品牌


获得国、省授牌得到专业肯定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省级、市级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首次进入全省服务业“三百工程”、全市服务业“532”工程的物流企业(含企业所涉相关物流项目、物流品牌),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该项奖励当年内不重复计算,以最高奖励为准。


第五条  鼓励物流企业转型升级


对纳税达到一定规模的物流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且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或市场开拓等主营业务的,经辖区主管部门认可,可申请不超过当年利息50%的贴息支持,同一户企业年贴息支持不超过20万元。


鼓励企业发展符合条件的智能仓储配送设施以及物流云、网、端等应用基础设施,支持发展基于互联网的“物流+制造”“物流+商贸”“物流+现代农业”“物流+金融”“物流+信息”等新模式。企业开展物流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冷链物流建设、物流供应链服务建设、快递智能分拣处理中心、物流平台建设,实施同仓分拣、共同配送、多式联运、物流统计及新技术研发、应用和推广等物流提升项目,由企业根据项目特点进行专项申报,补贴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且同一户企业或社会组织每年申报项目数不超过1个。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即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从业人员达50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实行“一企一策”,对承载申建全国、全省试点示范的骨干企业支撑项目,或建立完善遂宁现代物流体系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物流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  鼓励制造企业、商贸企业主辅分离


制造企业、商贸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将运输、仓储等物流业务外包给在遂宁注册、纳税的物流企业,且年度实际服务外包费用达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制造企业、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实际服务外包费用达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制造企业、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物流绿色低碳发展


加快构建以新能源物流车为主要载体,市、县(市、区)、镇(乡)三级网点为支撑的绿色城乡配送网络。支持常态化开行城乡配送班线,对常态化运营的新能源城乡配送线路,按2万元/条/年的标准给予补贴。发展绿色仓储,对新认定为国家三级、二级、一级绿色仓库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购置物流快递配送新能源货车给予0.5万元/辆/年的电费补贴,车辆需在我市车管部门登记注册上牌且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型目录》,行驶里程需达到2万公里。


第八条 公用型保税仓库仓储费补贴


在遂宁海关监管区公用型保税仓库开展保税仓储业务1年(含)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当年租金50%的标准给予补贴,同一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做大农产品进城增量


支持快递企业下乡进村收寄农产品,做大农产品进城增量。对乡镇快递业务量实现同比增长的全市农村快递企业(快递超市),按收件量每新增1件给予0.5元的快递增量补贴;增量补贴全市每年不超过50万元,若增量超过100万件,则按50万元总额分摊核算给予补贴。


第十条  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


鼓励寄递企业整合分拣配送资源,实行同仓共配、仓配一体,降本提质增效,促进集约化发展。对新建投资500万、1000万以上的智能化快递分拣处理中心业主,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建设补贴。


以上措施适用于在遂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社会组织。凡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以上措施涉及的资金支持。


以上措施所需资金从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重点用于支持中心城区发展极核的物流产业发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不超出当年专项资金额度的原则下,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具体申报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参照《遂宁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以上措施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若国家和省有相关新的政策规定出台,从其规定执行。


以上措施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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