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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十条措施》解读

TIME:2022-05-07 16:16:17 HOT:0来源:遂宁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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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宁市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十条措施 》(以下简称《措施》),于2018年12月11日印发,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遂宁市商务局就此进行相关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必要性及可行性


2011 年,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 2012 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2〕71号); 2017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2018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1号)。中、省相继出台关于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均明确要求各地根据实际加大对物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关于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市委七届六次全会关于加快构建“5 2 1”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的决策部署,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推动物流业快速发展,制定《 遂宁市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十条措施 》非常必要。


二、起草过程


市商务局牵头,会同物流港管委会、市邮政管理局,在调研重点物流企业需求的基础上, 参考南充、宜宾等市已出台的物流政策, 结合遂宁实际,起草了《 措施 》。并反复征求财政、邮政、交运、发改等市级相关部门和物流港管委会意见,对《措施》进行修改完善,使《措施》更加符合遂宁的实际情况,充分体现了相关物流政策的精神和要求,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三、起草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


(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2〕71号)


(四)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1号)


四、主要内容


《措施》共十条,包括鼓励物流企业主体培育,鼓励物流社会组织发展,鼓励组织物流交流活动,鼓励物流企业创建品牌,鼓励物流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制造企业、商贸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开展公铁联运业务,公用型保税仓库仓储费补贴,鼓励做大农产品进城增量,鼓励农村快递资源整合。对不重复享受资金支持、适用范围、资金渠道、有效期、解释部门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遂宁市商务局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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