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鄂州关于支持网络货运企业发展的意见
解读:
培育现代智慧物流新业态,构建绿色高效的现代物流系统,吸引更多的网络货运企业落户鄂州,快速形成物流产业集聚,满足全面打造国际综合物流枢纽、中部供应链管理中心的需要。
1、在鄂州市注册落户;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依规获得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总部企业);
3、实行统一核算并在鄂州市缴纳税收的网络货运企业。
1、网络货运企业在鄂州市内正式运营>3个月,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扶持奖励资金。
2、在鄂州建立物流数字产业园企业,公司总部注册在鄂州,并成立研发中心、结算中心、服务中心等,园区内注册>10家的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额度>1亿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扶持奖励资金。
3、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总部企业),自注册落户起 1-3年,依次按企业每年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度部分的95%、90%、85%予以奖励扶持。
4、新引进或新开展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新建费用或购置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部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10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企业每年营业收入>50亿元,对地方经济贡献较大的网络货运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企业年度经济贡献给予额外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时间:2022年1月-2024年12月。
兑现时间:每两个月兑付一次,于每个单月的15日前提交申请材料。
1、采取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得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政策奖励扶持资金的,依法追回各类奖励扶持资金;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鄂州市连续经营期不得少于10年,并全面履行协议约定。未履行协议约定的,退回奖励资金并按照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企业需认真履行企业应尽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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