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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网络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的意见(原文)

TIME:2022-05-11 09:10:45 HOT:0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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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网络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发展“三个经济”的决策部署,大力发展平台经济,培育壮大网络道路货运企业,快速形成产业聚集,解决道路货运承托双方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主体“小、散、弱”问题,促进我市道路货运物流集约、高效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对象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取得网络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并承诺5年之内不迁出我市的网络道路货运企业。


(二)在我市网络道路货运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支持措施


(一)加强招商引资和产业扶持


1、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要在招商引资中加强网络道路货运企业的引进,鼓励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子公司。


2、交通运输部门要支持、指导网络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企业,对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运输部《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完善各类前置条件,协调做好企业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平台接入省级监测系统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办理等工作。


3、公安部门要支持、指导网络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企业做好企业平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相关工作,为企业申办网络道路货运经营资格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4、税务部门要将网络道路货运经营企业列为重点税务服务对象,实行涉税优惠政策绿色通道,保证企业最大程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列入纳税诚信贷;加强与省级税务部门对接、汇报,支持我市取得网络道路货运经营资格的企业开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提高道路货运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


5、市金融办牵头,结合网络道路货运经营企业经营实际、纳税等情况,协调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信贷支持、财务顾问、资金结算等方面的服务。


6、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牵头,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积极引导工矿和商贸流通企业自主申请建设网络货运经营平台或将企业货源信息、自有货车纳入市域内网络货运平台,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做好配合工作。


(二)奖励办法


1、对在我市注册登记、取得网络道路货运经营资格并在我市正常经营满一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对企业网络道路货运经营业务季度缴纳增值税额20万元(含)以上、年度缴纳所得税10万元(含)以上的,按市(含)以下地方留成(以下简称地方留成)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用于扩大再生产(经营),具体标准:


(1)季度增值税纳税额20万元(含)至40万元的,奖励增值税地方留成80%;


季度增值税纳税额40万元(含)至80万元的,奖励增值税地方留成85%;


季度增值税纳税额8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增值税地方留成95%;


一个自然年度结束后,年累计增值税缴纳额达到80万元、160万元、320万元的,分别按照增值税地方留成80%、85%和95%的奖励比例进行结算,年度结算奖励额度超过当年季度奖励之和的,可以补差。


(2)年度所得税纳税额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奖励所得税地方留成85%;


年度所得税纳税额2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所得税地方留成95%。


3、对试点网络道路货运企业为道路货运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的,按市(含)以下留成的一定比例奖励给网络道路货运企业,由其按不低于50%返还小规模纳税人或在支付运费时予以增补。具体标准为:


(1)季度纳税总额在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的,奖励增值税地方留成80%;


(2)季度纳税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至20万元的,奖励增值税地方留成85%;


(3)季度纳税总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增值税地方留成95%;


(4)一个自然年度结束后,年累计缴纳增值税达到20万元、40万元、80万元的,分别按照增值税地方留成80%、85%和95%的奖励比例进行结算,年度结算奖励额度超过当年季度奖励之和的,可以补差。


(三)奖励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企业,可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年度结束3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奖励资金申请(年度结算与核算四季度奖励一并进行);市交通运输局将初审后的网络道路货运企业名单提交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对申请企业上季度增值税、上年度所得税纳税额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通知注册地区县财政局先行兑付奖励资金,年终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将市级承担的奖励资金拨付区县。


(四)奖励资金承担


奖励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税收收入市、区县留成比例分别承担。


三、其他事项


(一)奖补政策实施期限2020-2025年。


(二)奖励政策由市交通运输局商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解释。


(三)本《意见》执行期间,如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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