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服务业发展,培育“互联网+货运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全方位推进我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对县级财政、开发区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晋财预[2021]24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经济增长首季“开门红”若干措施的通知》(运政办发[2021]9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运政办发电[2021]43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在我县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行政审批部门许可并接入交通与税务监管平台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同时需纳入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企业统计名录库。
以2019年为基数,互联网物流平台服务业每年产生税收的省、市级分享增量部分按100%奖励给平台企业,用于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服务业发展。奖励资金按月落实,需垫付资金的由县财政垫付,年终结清。
以上奖补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 -2025年。
优化税务服务,按照有关规定提高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使用增值税发票的便利性,强化税收管理,严防税费流失。
(一)简化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审批流程,快审快办完成审批工作。简化办事流程,优化营商环境,为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办理证照许可及运输企业车辆上户、年检、注销等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二)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水头工业园要积极推动全县工矿企业优先使用我县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车辆承运货物,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与工矿企业、运输企业进行对接,提升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货源、运输资源的程序,引导企业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成立工作专班,加强招商引资,积极主动对接,全面创优服务,加快培育引导我县物流平台服务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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