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全县道路货运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快发展网络货运平台,引领带动全县现代物流业降本增效提质,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 12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税发[2019]95 号)以及《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支持全市网络货运平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办函[2021] 3号)精神,特制定本措施。
在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落户,经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许可并接入交通运输和税务监管平台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货运数字产业园运行平台公司。
1、财政奖补。县财政将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落户的网络货运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等所有税收留县部分的80%-100%奖补开发区,奖补资金的4%用于网络货运平台运维费及网络货运信息监管平台服务费。
2、积极争取省、市财政奖补资金给予灵石县网络货运产业扶持,奖补资金按照省、市有关奖补规定执行,上级下达奖补资金后县财政及时支付给灵石县网络货运企业。
3、2021年的经营贡献奖补资金及产业园运营奖补资金于2022年1月底前分期支付,2022年1 月至2025年12月的经营贡献奖补资金及产业园运营奖补资金每月兑付一次,于次月月底前拨付上一期(以经营业务发生时间为准)的奖补资金。
1、网络货运企业每月纳税总额不少于50万元(该基数根据我县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不存在以下行为:
(1)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
(2)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
(3)不配合监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4)未实时、准确上传运单数据;
(5) 引起行业聚集、停运、群众维权等群体性事件的;
(6)未依法针对运营的重要信息系统、平台等重点网络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定级、备案、整改和测评的;
(7)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其他行为。
奖补资金通过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拨付,符合上述相应税收额度标准的企业,可于月度税款缴纳日的5个工作日后由运营服务公司向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奖补申请,经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税务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至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再将奖补资金拨付至运营服务公司及网络货运企业(按照三方协议约定)。
1、在灵石县注册落户、依法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并享受县政府补贴的网络货运平台在灵石县运营不得少于10年,中途停止运营的返回政府所有奖补资金。
2、在县交通运输局搭建具有数据交换、信息服务、运行监测、行业监管等功能的网络货运信息监管平台,同时负责我县网络货运企业的入网审核及日常监管工作。
3、网络货运企业缴纳的所有税收县级留存部分资金实行专项资金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4、网络货运企业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或违约,应按照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不予或按比例兑现优惠政策。
5、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企业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6、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021年7月1日一2025年12月31日。支持措施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7、本措施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灵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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