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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TIME:2022-05-31 09:29:31 HOT:0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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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有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开展第四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为总目标,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以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为载体,加快推进基础设施一体化衔接、多式联运组织模式创新、联运装备标准化专业化发展、运输服务规则衔接和“一单制”应用、跨运输方式信息互联共享,加快培育一批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示范引领作用明显的龙头骨干多式联运企业,不断提升多式联运市场竞争力,为推动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提供经验借鉴和模式参考。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企业可单独申报也可联合申报,参与申报企业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企业(独立申报企业或联合申报的牵头企业,下同)为在全国布局若干网点进行网络化经营的大型企业。鼓励大型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申报,鼓励跨区域联合申报。


3.申报企业或其实际参与多式联运项目运作的全资、控股企业,应具有铁路、公路、水路(含港口)、航空货物运输以及网络货运、无船承运、邮政快递业务经营等资质中至少一种资质资格。


4.申报企业或其实际参与多式联运项目运作的全资、控股企业,应具备良好的多式联运业务基础或发展前景、较强的经营能力和资金实力,近3年公铁或铁水多式联运量不低于5万TEU或100万吨,空陆联运量不低于30万吨。


5.申报项目所依托的线路通道应具备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的运营条件,具有充足稳定的货源,申报企业应具有明确的运营组织方案和合理的运输结构,示范线路中公路里程最长不超过150公里。


6.申报企业未被有关部门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重点支持方向。


1.服务支撑国家重大战略的项目。


能够有效支撑共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符合《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规划布局的支持方向。


2.运输结构调整效果显著的项目。


优先支持运输结构调整重点地区综合货运枢纽及集疏运体系完善,铁路专用线建设推进有力、管理和运营水平较高,公路货物运输向铁路和水路转移成效显著的项目。


3.促进干线支线高效衔接的项目。


优先支持国家物流枢纽范围内运作水平较高的多式联运项目,促进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不同运输方式之间,以及干线通道间、干线与区域网络间高效衔接,实现干线运输与支线集散相互支撑和相互促进。


4.推动运输组织模式创新的项目。


优先支持通过站场改造、流程优化、装备升级、机制创新等方式,实现公铁、铁水、陆空联运效率显著提升的项目。鼓励开展全程冷链、商品车滚装、中欧班列、电商快递班列、煤炭粮食“散改集”及高铁快运等专业化联运服务,以及以45英尺内陆标准箱为载体的内陆多式联运发展。


5.研发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


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快速转运换装设备研发,铁路双层高箱专用平车、可变轨距车辆及配套地面变轨装置、半挂车专用滚装船舶和可交换箱体等专业化装备和配套机具研发,以及周转箱、集装箱、半挂车等物流单元循环共用创新。


6.推动多式联运信息互联共享的项目。


优先支持实现运输方式间和企业间货运信息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应用区块链等新一代技术,实现全程动态追踪的项目。


7.应用多式联运“一单制”的项目。


优先支持实现不同运输方式票据单证格式、信息交换标准、货物交接服务规范、安全管理制度等有效衔接,实现不同运输方式之间货物、运输信息开放共享,开展“一次委托、一次结算、一单到底”服务,并承诺纳入示范工程创建项目后应用《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单》(JT∕T 1244—2019)和《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电子运单》(JT∕T 1245—2019)的项目。


(三)重点支持的省(区、市)。


1.重点支持交通运输部已批复的交通强国试点方案中含多式联运示范相关内容的省(区、市)。


2.重点支持纳入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前三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实施进展顺利(第一批项目已通过部级验收)的省(区、市)。


3.重点支持已出台推动多式联运发展或运输结构调整相关规划、专项方案或行动计划,并取得积极成效的省(区、市)。


4.重点支持中欧班列集结中心示范工程所在省(区、市)及中欧班列海铁联运等发展取得重要成效的省(区、市)。


5.重点支持已建立推动多式联运发展或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协同联动机制的省(区、市)。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向交通运输、经济运行调节部门提出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的通知》(交运发〔2015〕107号)附件1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结合具体线路,深入分析示范工程开展的基础条件、市场需求和发展潜力,充分论证示范工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创新性,详细阐述破解多式联运发展瓶颈制约的具体解决方案,明确提出示范工程的总体思路、建设内容、运营组织、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客观评估示范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牵头及参与企业(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相关经营许可资质、备案证明或其他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若申报项目中包含在建或改建枢纽站场内容的,应提供枢纽站场前期建设进展情况材料(复印件),主要包括:


1.实行审批管理的投资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提供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实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提供备案意见。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土地权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许可证。


(五)联合申报企业所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前期合作业务开展说明性文件。


(六)其他证明企业实力或基础条件的材料。


四、时间安排


(一)企业申报(2021年10月底前)。


有意向的企业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编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并于2021年10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同时上报省级交通运输和经济运行调节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将申报材料上报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纸质材料各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光盘)。


(二)省级初审(2021年10月底—11月中旬)。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调节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并择优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每个省份推荐项目不超过3个,并明确项目排序。2021年11月15日前,省级交通运输和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联合行文将推荐项目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等,分别报送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纸质材料各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光盘)。


(三)部级评审(2021年11月中旬—12月)。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评审和实地审查(如疫情形势发生变化,另行通知),评审结果经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议后,联合公布第四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名单。


(四)项目实施(2022年1月—2024年12月)。


示范工程实施时间为3年,申报企业应按照申报的实施方案,全力抓好项目建设和组织实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运行动态监测数据填报、绩效评估等工作。其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专项督导、年度评估、工作交流和考核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交通运输、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高度重视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落实责任、人员和措施,按照严格把关、优中选优、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统筹做好组织申报和推进实施等工作。


(二)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交通运输、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在企业自愿申请和科学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认真组织推荐实施项目,并按照“边示范、边总结、边推广”的思路,抓好项目实施、绩效评估和经验推广等工作。


(三)加大政策支持。


交通运输部将对示范工程符合要求的综合货运枢纽及集疏运体系项目,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予以积极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依托国家物流枢纽建设等相关政策,支持示范工程建设。各地交通运输、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等对示范工程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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