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鼓励网络货运平台发展三条措施的通知》
为吸引更多网络货运企业落户漳州,加快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转型升级,出台《漳州市鼓励网络货运平台发展三条措施》,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平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9〕4号)等文件。
对在我市注册的网络货运申请者,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开辟绿色通道、为手续报批提供便利条件;支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对在我市注册的网络货运平台开具专用发票,年度开具发票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营业额的0.8%给予奖励;年度开具发票营业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按营业额的1%给予奖励。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不予奖励:
(1)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
(2)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
(3)不配合监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4)未实时、准确上传运单数据;
(5)未依法针对运营的重要信息系统、平台等重点网络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定级、备案、整改和测评;
(6)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其他行为。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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