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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支持网络货运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原文)

TIME:2022-05-09 14:10:50 HOT:0来源:郴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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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网络货运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


为促进我市道路货运物流行业发展,培育壮大网络货运经营企业,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等七厅局联合印发的《支持道路货运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财税[2019]21号)精神,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全面支持网络货运经营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由市税务部门牵头,加强与省级税务部门衔接,明确申报流程和条件,组织获得交通运输部门许可的网络货运经营企业开展代开增值税发票试点。


指导企业申报并获得“互联网物流平合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规范开展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推进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在货物运输行业的应用,进一步提高获取和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


二、税收贡献奖励政策


(一)奖励办法


企业网络货运经营业务季度实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总额100万元以上(含)的,按市与区留成部分的-定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或经营,具体标准如下:


1、季度纳税总额100万元(含)-2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增值税80%,企业所得税90%;


2、季度纳税总额200万元(含)-4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增值税85%,企业所得税90%;


3、季度纳税总额4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比例为:增值税90%,企业所得税90%;


4、所得税按季度预奖,年度进行结算;增值税按月预奖,年度进行结算。一个自然年度结束后,累计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400万元、800 万元、1600 万元的,增值税分别按80%、85%、 90%的比例,企业所得税均按照90%的比例进行结算。


(二)奖励兑现


符合,上述相应税收额度标准的企业,根据税种类别(所得税、增值税)分别按季或月兑现奖励,在次月15日内向区交通运输局提出奖励申请(年度结算与每月、每季奖励并行),经市、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税务局共同审核后,区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指标,区交通运输局将奖励资金支付至企业账户。


(三)分担办法


对市城区范围内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与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市区分享比例分别分担,由区全额直拨至企业,市本级应分担部分通过年终结算至区财政。


三、网络货运经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代缴税收奖励政策


为网络货运经营企业提供实际货物运输服务的会员(小规模纳税人),由网络货运经营企业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运输业务增值税,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相应运输业务的进项稅额,按代缴增值税市以下地方留成的一定比例奖励给网络货运经营企业。具体标准如下:


1、季度代缴增值税纳税总额40万元(含)-2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80%;


2、季度代缴增值税纳税总额200万元(含)-4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85%;


3、季度代缴增值稅纳税总额400 万元以上(含)的,奖励比例为90%;


4、增值税按月预奖,年度进行结算。一个自然年度结束后,企业实缴的代缴增值税年度总额达到16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的,增值税分别按照80%、85%、90%的比例进行结算。


奖励申请、拨付及资金承担办法比照上述第二条执行。


四、其他事项


1、上述第二、三条政策中未包括各税种省级分享部分。省级分享部分由市级另行向省级争取,资金到位后原则、上比照市级办法,用于奖励企业。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奖补政策实施期为三年(2020年-2022年),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郴州市财政局


郴州市交通运输局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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