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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关于支持网络货运企业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TIME:2022-05-09 09:43:11 HOT:0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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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关于支持网络货运企业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发展网络货运,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依据《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关于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相关文件精神,培育现代智慧物流新业态,构建绿色高效的现代物流系统,吸引更多的网络货运企业落户鄂州,快速形成物流产业集聚,满足全面打造国际综合物流枢纽、中部供应链管理中心的需要,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鄂州市注册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依规获得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总部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并在鄂州市缴纳税收的网络货运企业。


二、支持时间


自2022年1月起至2024年12月止。


三、支持项目及措施


(一)注册落户奖励


1.取得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并在鄂州市内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扶持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辖区负责落实)


2.在鄂州建立物流数字产业园企业,公司总部注册在鄂州,并成立研发中心、结算中心、服务中心等,园区内注册10家以上的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额度不少于1亿元以上,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扶持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辖区负责落实)


(二)经营贡献奖励


1.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总部企业),自注册落户起1-3年,依次按企业每年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度部分的95%、90%、85%予以奖励扶持。


2.奖励扶持资金每两个月兑付一次,于每个单月的15日前由企业向所在辖区相关部门提出奖励申请材料,经辖区相关部门汇审上报。


3.相关部门对网络货运企业申请月度周期内地方经济贡献额度进行确认,并出具意见上报。


4.企业所在辖区根据奖励扶持规定和相关部门汇审结果,将奖励资金及时拨付企业,年终再与市财政进行结算。(企业所在辖区、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三)办公用房奖励


新引进或新开展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新建费用或购置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部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10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享受奖励政策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企业所在辖区负责)


(四)特别贡献奖励


企业每年营业收入在50亿元以上,对地方经济贡献较大的网络货运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企业年度经济贡献给予额外的一次性奖励。(由企业所在辖区进行奖励)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


企业申请材料由所在辖区初审,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税务局、市临空物流中心对初审通过的企业组织复审复核。奖励资金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由市财政或企业所在辖区财政负担。


五、管理监督


(一)采取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得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政策奖励扶持资金的,依法追回各类奖励扶持资金;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本市连续经营期不得少于10年,并全面履行协议约定。未履行协议约定的,退回奖励资金并按照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政策支持试用期为3年,期满以后再进行修订。本《意见》施行后,与此前本市出台相关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不得重复奖励。


(二)本《意见》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三)本《意见》由市临空物流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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